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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案例分享心得--市场开发部金玉贝

发布日期:2018/6/8 10:15:37        浏览次数:

通过风险控制部楚部长的详细讲解,对公司的业务及相关风险点有了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具体感悟如下:

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同样存在必然的风险点

一是银行对担保公司代偿“兜底”存在严重依赖心理,从而放松信贷管理。部分银行片面认为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的第二还款来源,即使企业无法清偿贷款,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损失兜底,从而放松了对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 

二是银行对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缺乏整体把握。担保公司的业务协作银行往往不止一家,有的甚至还跨区域在异地与多家银行开展担保合作。由于银行间的竞争与信息封锁,各银行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缺乏整体把握,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难以准确判断,也未根据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变化对担保能力进行充分评估,适时调整担保放大倍数。

三是对担保公司担保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合理。现阶段,商业银行一般根据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乘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担保放大倍数来计算担保公司的担保限额。这种方法存在较大弊端:对不同资信等级的担保公司采用同一担保放大倍数,有可能夸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 

四是缺乏对担保公司有效的贷后管理。银行与担保公司达成合作后,往往缺乏后续的管理和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后续分析,缺乏对担保公司动态担保能力的检查和跟踪制度,使得贷款业务存在潜在风险。所以银行应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合作机构 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银行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在选择合作的机构时,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业绩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和管理混乱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但对于信誉优良,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应当充分肯定,并给与一定的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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