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涉担文件摘抄汇总 | ||||
发文单位 | 文号 | 标题 | 涉担内容 | |
1 | 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担保、再担保服务措施的实施细则 | 三、纳入再担保分险的防控疫情专项业务如何界定? 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客户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二)贷款用途专项用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三)单户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担保费符合疫情期间国家、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 (五)合作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 (六)原则上自2020年2月3日省担保集团出具《关于携手做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担保(再担保)服务的函》之日起至政府宣布疫情结束之日内发生的上述业务。 四、合作担保机构存量业务如何实施续贷续保?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39号)等文件精神,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给予续保,合作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省担保集团按相关政策给予再担保分险,此类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客户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二)主要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 (三)单户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担保费率不高于2%/年; (五)合作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 (六)银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类,无欠息; (七)原则上自2020年2月3日省担保集团出具《关于携手做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担保(再担保)服务的函》之日起至政府宣布疫情结束之日内发生的上述业务。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无论是否已经获得省担保集团机构准入资格,其办理的符合以上条件的防控疫情专项业务和存量续保业务均纳入再担保分险。 | |
2 |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 | 济政办字〔2020〕4号 |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通知 | 17. 强化担保增信服务。积极对接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指导客户通过信用承诺、银担线上尽调审查、容缺高效办理业务,争取基于可移动冷链设施的数字供应链金融试点,对“菜篮子”供应、保障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融资担保需求应保尽保。在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三农”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的基础上,对于省农担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市级采取全额补助的方式,进一步降低贷款户融资成本。 |
3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鲁工信发〔2020〕1号 |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 四、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激励作用,引导相关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费率。疫情期间,奖补资金支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取消反担保要求。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 |
4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关于深化金融“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 7.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合理降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省级再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业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再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除担保费外,担保机构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落实中央财政对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政策,统筹考虑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担保额等因素,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单户贷款1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2%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 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市、相关直管县和省属担保机构。 9.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政策性定位,回归担保主业。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差异化监管,降低或取消盈利指标考核,增加在保余额、担保倍数、担保户数等发展指标的考核权重。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群体,应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市级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省级担保机构承担的比例。 | |
5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鲁政办发〔2020〕4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
6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鲁政办字〔2020〕18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17.强化担保增信服务。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作用,启用客户信用承诺、银担线上尽调审查、容缺高效办理程序,启动基于可移动冷链设施的数字供应链金融试点,对“菜篮子”供应、保障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融资担保需求应保尽保;对疫情期间新增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财政贴息率提高1个百分点。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三农”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 |
7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鲁政字〔2020〕21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 | 29 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
8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鲁金监字(2020)37号 |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 (二)优化融资担保增信服务。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推行容缺办理,提高办理效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适当降低或减免一定期限的融资担保费用。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要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作用,采用客户信用承诺、银担线上尽调审查、容缺办理程序,对保障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融资担保需求应保尽保,对疫情期间新增政策性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对贷款主体按照0.5%或0.75%收取担保费)。上述业务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省财政厅关于银担二八比例分险等相关备案条件的,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应全部纳入再担保支持范围,并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 |
9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工信明电〔2020〕14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
10 | 财政部 | 财金〔2020〕3号 |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二)优化融资担保增信服务。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推行容缺办理,提高办理效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适当降低或减免一定期限的融资担保费用。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要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作用,采用客户信用承诺、银担线上尽调审查、容缺办理程序,对保障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融资担保需求应保尽保,对疫情期间新增政策性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对贷款主体按照0.5%或0.75%收取担保费)。上述业务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省财政厅关于银担二八比例分险等相关备案条件的,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应全部纳入再担保支持范围,并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