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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殷兴山: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

发布日期:2022/3/10 9:27:44        浏览次数:

■ 殷兴山「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

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远低于规定上限,小微企业担保融资的可得性、覆盖面有待提升。据粗略测算,2020年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余额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在2%左右,担保户数占小微企业户数的比重在1%左右,表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发挥仍不够充分。



要原因


一是考核导向不集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多头管理”,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部门等均具有管理职责,考核激励导向也未聚焦于小微金融服务。比如,强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盈利目标,导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融资担保代偿风险容忍度不高。

二是代偿率较低。虽然多数省份设有代偿容忍度指标作为指导,但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规避风险,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会为自身留出缓冲区,从而压低银担合作担保代偿率上限,并设置较高的代偿条件。

三是持续经营能力较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风险相对较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采用“保本微利”的经营模式,一些担保机构的保费收入不能覆盖公司的经营支出、代偿风险以及计提两项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是担保能力较弱。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存在资本实力弱、业务规模小的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仍然较弱,从而影响其担保和抗风险能力。

相关建议

一是加大对小微融资担保的考核引导。一方面,从目标导向入手,依托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十四五”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规划,从全国、省级层面,设定担保余额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担保户数与小微企业户数占比等目标,并逐年提高比例;制定资本补充目标,且目标的设定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长、小微企业户数增长相挂钩的机制;建立担保放大倍数逐年递进目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从机构考核入手,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尽职免责机制,把考核评价标准统一到支持小微企业工作上来。分类划定代偿容忍度,提高小机构的代偿容忍度,允许其微亏或适度亏损;弱化对盈利目标的考核,进一步突出机构的放大倍数、担保金额、担保户数、户均担保额等考核导向,最大程度地发挥机构担保能力。

二是完善小微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拓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担保公司、直保机构和银行四方风险分担的业务,加大再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降低直保机构的风险。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按放大倍数和担保代偿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于纯信用担保项目,补偿比例再适当提高。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在税收减免、评先评优、招投标项目等环节,对不守信用者进行联合惩戒,遏制企业失信行为。

三是构建对小微融资担保的奖补机制。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奖补,放宽可享受的奖补范围,在保费奖补基础上再予以增量奖励。同时,鼓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融资担保机构减免对市县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实现市县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推动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

四是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完善多元化增资机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大对省、市级担保公司注资力度,地方政府每年按小微企业担保余额、代偿金额等的一定比例持续注资,形成制度性的资本金补充机制,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出资入股或无偿捐资。拓宽政府专项债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可用于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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