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模式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工、农、邮储等银行总行联合开展的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担保体系成员与合作银行在共担风险、事先锁定担保代偿率上限3%的前提下,由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业务进行审批、放款和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在合规性审查后提供批量担保,出具担保承诺函。银行和担保机构均不得设置资产抵质押措施。该产品是国家融担基金经过实地调研,为推动担保机构担保规模,设计推广的产品。
二、地方“总对总”批量担保模式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与合作银行在共担风险、事先锁定担保代偿率上限的前提下,由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业务进行审批、放款和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在合规性审查后提供批量担保,出具担保承诺函。
三、普通担保模式
担保体系成员与合作银行在共担风险,银行只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不锁定担保代偿率上限。由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各自尽调,各自独立审批。